他跟情人吵完架,对方骑车走了,他在后面追。追着追着,一头栽倒在地。
9天后,人死在了医院。然后,他的妻子和女儿,把那个情人告上了法庭,要她赔60多万。
结果,法院一分钱没判给她,反倒当庭把那个情人批评了一顿。
一、先把事情原原本本说清楚
2024年3月31日下午,上海浦东。60岁的已婚男子尹某,约了35岁的孟某和几位朋友一起吃饭,席间喝了酒。饭后众人又去KTV继续聚,中途尹某和孟某两个人先走了。
监控拍得很清楚:晚上8点40分左右,两人在公交车站并肩走着、说着话;8点50分,孟某扫码解锁了一辆共享单车,骑上车走了。尹某在后面起步追赶,随后倒在了地上。
120把他送到医院,当晚10点医院就下了《病危通知书》,诊断写着“猝死(心源性可能)”。抢救了9天,2024年4月9日,尹某因心脏呼吸衰竭去世。
两人到底是什么关系?法院查明,尹某事发前给孟某发过微信:“因为现在心里想的全是你”“小孟再一次的恳求你,给我最后一次机会好吗?”案发当晚的争执,也正是为了“分手”。法院据此认定,两人之间存在暧昧关系。
二、妻子把情人告了,索赔60万
尹某的妻子和女儿一起起诉孟某。理由听上去很有道理:你和喝醉的他一起离开聚会,途中还吵架,你明知他醉了,仍然骑车就走,放任他去追,这属于“间接故意”……
她们的诉求写得很具体:要孟某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律师费一共54万,另外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,合计60余万元。
换成很多人的直觉:人都没了,钱总得有人赔吧?何况是她把老公约出去喝酒,又丢下他跑掉的。这个官司,怎么看都该赢。
三、你以为“死了人就有理”,这次错了
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妻子和女儿,一分钱没拿到。
关键在这儿。民法上的侵权赔偿,不是“谁可怜谁有理”,而是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:一、对方有违法行为;二、对方有主观过错;三、你有损害后果;四、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。四个缺一个,就不用赔。
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说得很直白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也就是说,先得证明对方“有过错”,再谈赔钱。
法院查明的事实是:孟某既没有对尹某劝酒,也不是这次聚餐的组织者;尹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加呼吸衰竭,不是喝酒直接喝死的,也很难说是“追赶”这一个动作造成的。原告拿不出孟某有违法行为、有主观过错、以及行为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。四个要件,一个都没立住。
判决书里那句话最值得记住:“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。”
四、法院为什么一边驳回、一边还要批评她
注意,法院一边驳回妻子的索赔,一边在判决书里写下:被告与有家室的尹某关系暧昧,实属不该,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应当予以严肃批评教育。
这恰恰是这案子最值得琢磨的地方:道德上该批评,法律上不赔钱,两者并不冲突。
法律只管“你有没有过错、要不要担责”,不管“你这个人道不道德”。孟某在婚姻之外跟一个已婚男人暧昧,道德上站不住;但尹某摔倒、猝死这件事,法律上找不到一条她必须负责的链条。所以法院批评归批评,钱一分不判。
五、对自己意味着什么:三句话记牢
第一句,给被索赔的人:别被“人都死了”吓住。死亡不等于对方就有责任,先看四个要件,尤其是过错和因果关系。缺了这两样,你再同情对方,也不必掏钱。
第二句,给想索赔的人:起诉靠的是证据,不是情绪。你得拿出证据证明对方的“过错”和“因果关系”,证不出来,不仅赔不到钱,案件受理费还得自己扛。
第三句,给一起喝酒的人:共同饮酒确实有注意义务,但一般只落在组织者、劝酒者、以及明知对方醉酒却放任的人身上,而且还得和最终的损害结果挂上钩。你只是个没劝酒的普通同桌,先别自己慌了神。
六、最后警告两类人
对已婚还想搞暧昧的人说一句:你以为对方会为你兜底?真出了事,法律先保护的是“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”这句话——你追出去的那一刻,风险是记在你自己头上的。而那个陪你暧昧的人,还要在判决书里被当庭点名批评,两头都没落好。
对以为“只要有伤亡就能找人赔”的人说一句:法院不是和事佬。该赔的,一分不少;不该赔的,哭得再大声也判不下来。告错了对象、拿不出证据,诉讼费就是你要交的学费。
转给身边那个正在婚外暧昧里越陷越深的朋友——出了事的代价,从来不只是道德问题。
存一下这篇,遇到“有人受伤或者死亡、家属转头找你索赔”的时候,直接翻出来对照四个要件:有没有违法行为、有没有主观过错、损失是什么、有没有因果关系。
评论区聊聊:如果换成你,你觉得这个情人该不该赔?点个在看,让更多人知道法律上“该赔”和“可怜”是两回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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